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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保柱申请执行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柱,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郭保柱,男,生于1955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赵春刚,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晓菊,女,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赵春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保柱申请执行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前本院作出了(2015)阆民诉前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现保全查封期限到,申请执行人郭保柱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春刚所享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富强巷3332.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码:)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