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永伟、朱卉等与王六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伟,朱卉,王六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2993号原告:赵永伟,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朱卉,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六虎,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负责人:刘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赵永伟、朱卉与被告王六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伟、朱卉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卫,被告王六虎,被告安盛天平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凯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伟、朱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慰抚金等共计15688.9元。被告王六虎辩称,肇事车辆系答辩人所有,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赵永伟、朱卉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足部分,同意赔偿原告赵永伟、朱卉合理合法损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在查明事故属实及驾驶证、行驶证合法的情形下,答辩人同意赔偿原告赵永伟、朱卉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王六虎驾驶自己所有的皖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大桥南头时,与原告赵永伟所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乘坐豫N×××××号小型轿车的原告朱卉受伤的交通事故。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六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永伟、朱卉无责任。原告朱卉受伤后被送往永城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孕3产1宫内孕19+1周;2、外伤后;3、先兆流产。住院4天,支付医疗费859.11元,支付���通费100元。原告朱卉在住院期间1人护理,同时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原告朱卉在永城市黄口卫生院工作,月工资3000元。原告朱卉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慰抚金请求,本院认为,虽然诊断为:先兆流产,但原告朱卉并未流产,也未构成伤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1月30日原告赵永伟所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经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评估,车辆损失为5080元。另查明,肇事皖A×××××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险郑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肇事皖A×××××小型轿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永伟车辆损失费2000元及原告朱卉医疗费859.11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40元,合计6919.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六虎赔偿原告赵永伟车辆损失费3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朱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王六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