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岳常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村民委员会,岳常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778号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法定代表人:岳常财,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常建,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岳常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大岳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本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