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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潘福干与韦荣林、黄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干,韦荣林,黄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970号原告:潘福干,男,壮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韦荣林,男,壮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黄春花,女,壮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潘福干与被告韦荣林��黄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福干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干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潘福干负担。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