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绍祥、袁学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绍祥,袁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孙绍祥,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弥勒县人,住红河州弥勒县。被执行人袁学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生,陆良县人,户籍所在地陆良县,现住陆良县。申请人孙绍祥诉被执行人袁学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做出(2015)陆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学飞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云0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绍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查明,前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袁学飞支付孙绍祥运输费用219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元。申请人孙绍祥以前述款项为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袁学飞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学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孙绍祥,申请人孙绍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学飞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孙绍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