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271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已经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