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黄继伟、潘乃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黄继伟,潘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195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黄继伟,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潘乃星,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黄继伟、潘乃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黄继伟、潘乃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建平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继伟、潘乃星负担。此款周建平已预交,黄继伟、潘乃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周建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屋、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黄继伟父亲黄深宝承诺在2018年5月起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建平55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继伟父亲黄深宝承诺自2018年5月起每年支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