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396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月妹、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月妹,杭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396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堂、邹娴静,系公司员工。被告:陆月妹,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杭杰,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月妹、被告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月妹、被告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月妹、被告杭杰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月妹、被告杭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