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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照银、朱末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照银,朱末姐,殷正明,殷会金,范宇婷,王茂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监3号原审原告:蒋照银,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审被告:朱末姐,女,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住长兴县。原审被告:殷正明,男,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长兴县。原审被告:殷会金,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长兴县。原审被告:范宇婷,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海宁市。原审被告:王茂良,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长兴县。原审原告蒋照银与原审被告朱末姐、原审被告殷正明、原审被告殷会金、原审被告范宇婷、原审被告王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国良审 判 员  沈 侃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