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永福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福,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028号原告:周永福,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周永福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00元,由原告周永福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