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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永福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福,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028号原告:周永福,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军,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周永福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00元,由原告周永福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