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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春光与龚月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光,龚月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063号原告:何春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赤壁市。被告:龚月先,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赤壁市。原告何春光与被告龚月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何春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春光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