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浩鑫与高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浩鑫,高铭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356号原告:叶浩鑫,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高铭健,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叶浩鑫与被告高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铭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