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严建楼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建楼,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严建楼,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87689-6。法定代表人李志云,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严建楼与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6)第2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向严建楼一次性支付2016年5月至8月26日期间的实发工资7618.71元、经济补偿金18971.17元、2016年5月至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4070.16元,上述款项共计30660.04元。”因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建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早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上百工人以讨薪为由堵住厂门,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被多家法院查封,仓库里的原料、废品、成品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土地等其他财产。本次执行,严建楼从本院另案拍卖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里的原料、废品所得款中通过分配获偿7618.71元。现严建楼申请强制执行的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7618.71元,未执行到位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金额23041.3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财产查询回执、工资发放表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严建楼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本次执行中,除从另案处置财产中获偿到的部分款项外,在未发现且申请执行人严建楼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