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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焱,夏超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义峰路(汇龙世纪商贸城C61号)。法定代表人夏超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焱,女,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审被告夏超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经其财务部门审核,原审判决没有错误”为由,于210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安县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新友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尹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