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吉顺与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刘廷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吉顺,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刘廷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81号原告:谢吉顺,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岐中路**号东都明珠楼***号*层3F09A。主要负责人:刘廷轩。被告:刘廷轩,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谢吉顺诉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墨廷饮食店、刘廷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吉顺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