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永强、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永强,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344号原告: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冯庄小区19号楼1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杨廷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苹,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强,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市克井镇原昌村北。法定代表人:韩国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和平,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紫罗兰家园门面房。负责人:曹爱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严冬、毛新帅(实习),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强、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州春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孔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