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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金颖与闫树、XX飞、韩志远、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颖,闫树,XX飞,韩志远,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312号原告:黄金颖,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英平,男,1972年12月4日,满族,现住同上。被告:闫树,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XX飞,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韩志远,男,1985年3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黄金颖与闫树、XX飞、韩志远、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黄金颖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金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黄金颖负担。审 判 员  郭久泽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