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总汇与格日勒图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总汇,格日勒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总汇,住所地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朗镇。经营者苗世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左旗阿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总汇与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给付材料款438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格日勒图雅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4411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新左旗阿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总汇。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玖 月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