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庆树与闫定芳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树,闫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6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庆树,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闫定芳,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庆树与被执行人闫定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6527元,经执行,受偿273027元,未受偿113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庆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恩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