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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白静与王建华、刘治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静,王建华,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49号申请人:白静。被申请人:王建华。被申请人:刘治国。申请人白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旗房一套(价值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旗房一套(价值300000元)。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白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