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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润瑞、曾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润瑞,曾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264号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城北大道北面。法定代表人:陆海滨,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润瑞,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告:曾洁,女,1979年1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润瑞、曾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利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