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六十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六十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六十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A2-3、A4-4地块留学生创业园C区裙房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5331776Q。法定代表人:游立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重庆六十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十八号公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六十八号公馆与中国音集协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十八号公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六十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六十八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黑小兵审 判 员 周 露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