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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办事处月塘村新瓦屋组龚平私房。经营者:邓胜祥,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228号阳明山庄3期23栋208房。法定代表人:李小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汝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6)湘0112民初28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0日查封了担保人邓胜祥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路81号(权证号为00××11)房屋的所有产权,于2016年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邓胜祥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路81号(权证号为00××11)房屋的所有产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