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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袁园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园斌,吴雨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袁园斌,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建业盛林科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吴雨增,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袁园斌与被执行人吴雨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吴雨增偿还原告袁园斌三十五万元,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每个月的二十日之前偿还三万五千元,共计十个月。二、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袁园斌负担(已交纳)。袁园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雨增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法院已查封车档;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雨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