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傅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傅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843号原告:刘某,女,****年*月**日。被告:傅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法定诉讼代理人:傅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原告刘某与被告傅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刘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