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玺与被告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玺,郝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78号原告:王玺,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郝荣新,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玺与被告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