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泉与毛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泉,毛飞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187号原告:陈玉泉。被告:毛飞虎。原告陈玉泉与被告毛飞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陈玉泉以被告毛飞虎已庭外支付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泉以被告毛飞虎已庭外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陈玉泉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