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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周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周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责人何刚,行长。被执行人周厚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周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609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周厚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厚萍的银行存款746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