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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崔小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崔小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北绕城公路东段大黄村。法定代表人:李冬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予,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小红,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小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2017年4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华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