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韩平现、王茹、连信、张会曾、连春杰、连延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韩平现,王茹,连信,张会曾,连春杰,连延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素娟,行长。被执行人韩平现,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茹,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连信,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会曾,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连春杰,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连延鸽,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韩平现、王茹、连信、张会曾、连春杰、连延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