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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女,生于198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甘某某,男,生于1966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黄某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7民终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黄某86799.69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谌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