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玉环与哈尔滨市道里区菩耘美容美体会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环,哈尔滨市道里区菩耘美容美体会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605号原告:任玉环,身份号码***,女,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一工具厂退休工人,住***。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菩耘美容美体会馆,注册号***,住所地***。经营者:马明辉,身份号码***,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任玉环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菩耘美容美体会馆(以下简称菩耘会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玉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菩耘会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851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房嫂工作,每月工资3100元。被告自2017年1月15日至3月6日共欠原告工资851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举示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原告应聘入职在被告处从事房嫂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满勤奖300元,合计月工资为3100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工资8510元欠据。2017年3月13日,原告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简称道里区劳动仲裁委)。道里区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哈里劳人仲不字【2017】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因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8510元有欠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菩耘美容美体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玉环工资8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菩耘美容美体会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人民陪审员 程乐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