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英与傅法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英,傅法宝,沙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姜英,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傅法宝,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沙忠林,男,住湖南省桃源县。姜英申请傅法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3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3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平执行员 谢新国执行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