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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平与郑新柳、郑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郑新柳,郑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839号原告:刘平,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郑新柳,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振琴,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刘平与被告郑新柳、郑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平以与郑新柳、郑振琴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平负担。审判员  吴佳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叶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