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与杨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杨锦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733号原告: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注册号:530125600232941,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北段东侧(田园小区)。经营者:杨丽辉,系该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丽,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该经营部业务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锦辉,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与被告杨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良康磁家电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胡李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