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艳丽与张凤梅、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丽,张凤梅,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138号申请执行人冯艳丽,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刘雄,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冯艳丽的丈夫。被执行人张凤梅,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冯艳丽与张凤梅、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凤梅、王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梅、王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凤梅、王福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凤梅、王福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艳丽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