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严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增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严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增雄,陈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676号原告: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路1-19号墩仔家园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洞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锋、陈珑,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严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96号福州金城民营科技工业集中区五号楼3-16厂房。法定代表人:高严峰。被告:林增雄,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莺,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严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增雄、陈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广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