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46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许昌市。被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许昌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海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