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天明与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明,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764号原告:胡天明,男,生于1973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潮汕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胡天明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天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审 判 员 肖世兰代理审判员 尹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