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与关梅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关梅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39号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区浩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梅燕,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梅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