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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与关梅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关梅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739号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区浩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凯俐,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梅燕,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梅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盈翠水产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