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63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开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泰州南路西侧(香树湾新都)。法定代表人周永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灌南县泰州南路西侧香树湾新都商城A15、A16号房产进行拍卖,已经执行到位65344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评估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商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