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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春浦与李烨、郑立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991号原告:杨春浦,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贾永和,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烨,女,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郑立辉,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塔北路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自然康城25号商铺。负责人:王艳菊。委托代理人:赵鹏,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景茹,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浦与被告李烨、郑立辉、石家庄创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塔北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杨春浦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