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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575号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朝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业(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93年4月12日,汉族,居民。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人:苏惠康。被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东刚。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全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