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白永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春,任占贵,郭风英,任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白永春,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任占贵,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铁路局宣化站退休职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郭风英,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任伟军,男,1980年5月10日出��,汉族,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职员。申请执行人白永春与被执行人任占贵、郭风英、任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任伟军、任占贵、郭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白永春借款本金十八万三千元;二、任伟军、任占贵、郭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白永春利息:以十三万三千元为基数,每年百分之六为标准,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五万元为基数,每年百分之二十四为标准,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白永春其他诉讼请求。白永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占贵、郭风英、任伟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占贵、郭风英、任伟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