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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玉芳与包天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芳,包天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483号原告:马玉芳,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包天仓,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芳诉被告包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玉芳不能提供被告包天仓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包天仓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