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自仲与杨立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仲,杨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杨自仲,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杨立根,男,1960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杨自仲与被执行人杨立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031.24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