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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海英申请执行陶丽娟、王文泉民间借贷案(2017)川1028执11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英,陶丽娟,王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海英,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陶丽娟,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文泉,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海英与陶丽娟、王文泉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丽娟、王文泉未按生效的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8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丽娟在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养老保险账户,冻结金额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