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82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根女、王秀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王秀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82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杨根女被执行人王秀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15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秀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秀桂(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7×××11的存款人民币591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