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源盛达木业公司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512号原告北京市源盛达木业公司、任德明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复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经审查,被诉复函的内容涉及不动产,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北京市源盛达木业公司、任德明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复函》一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