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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郑士炎,郑亚飞,郑王智,吴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7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93179。法定代表人:阮晓俊。被执行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坎头路,组织机构代码:789653630。法定代表人:郑王智。被执行人: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下胡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13408。法定代表人:任典军。被执行人:郑士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亚飞,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王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吴桂红,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县富威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郑士炎、郑亚飞、郑王智、吴桂红(2015)台三执民字第72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郑亚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郑亚飞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亚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亚飞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